文明服务礼仪规范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文明服务礼仪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窗口服务形象,规范文明礼仪行为,推进细节服务和精细化管理,树立干部职工的良好形象,营造文明和谐的服务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仪容仪表
(一)仪容礼仪
1.发型要求:发型自然,不染异色。男士要勤理发,不留长发;女士可留各式长、短发,大方得体。
2.面部要求: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女性不宜浓妆艳抹;男士不留大鬓角、不蓄胡须。
(二)着装礼仪
着装整洁、大方,配饰得体,佩戴工牌。严禁着奇装异服、拖鞋、背心或赤膊上岗。
(三)举止礼仪
精神饱满,举止端庄。站姿挺拔,坐姿端正,行姿稳重。
二、文明用语
(一)普通话。发音标准,吐字清晰,语音适中。
(二)语言文明。工作中讲敬语、问候语、称谓语、征询语,真正做到礼貌服务,禁讲脏话、粗话。
三、服务态度
(一)主动热情,细致周到。主动招呼、微笑迎接、目视服务对象并向服务对象问好。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服务过程中,心情平静,冷静沉着。对群众的要求反应迅速,对服务请求处理一丝不苟。不推脱责任,不拖拖拉拉。
(三)不得与他人发生正面冲突。
四、办公礼仪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二)办公时间不得大声笑谈和闲聊。
(三)保持办公环境清洁卫生、整齐有序、明亮安静。
(四)保持电话畅通,迅速接听电话,及时准确处理电话事宜,对不能马上处理的事要作好记录并及时回复。
五、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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