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83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审业务管理和运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预审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对《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7月8日


附  件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新乡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的服务我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新乡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属于新乡保护中心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实施预审,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  申请主体备案

 新乡保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申请主体进行备案管理。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方可自行提交或委托在新乡保护中心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申请主体备案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且成立满一年;

(二)申请主体拟申报的专利申请,属于新乡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及专利分类号;

(三)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四)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一件有效发明或五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五条 申请主体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研发人员和联系人名单及近三个月社保缴费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清单;

(五)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在本地实质运行的证明材料。

 备案程序:

(一)用户注册。企事业单位登陆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https://cnippc.cn/),按照有关提示完成用户注册;

(二)注册审查。新乡保护中心在系统中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注册通过;如审查不合格,注册不通过,并注明不通过原因;

(三)备案申请。注册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登陆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按照备案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配合新乡保护中心现场核查备案资格;

(四)备案审核。新乡保护中心初步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主体名单。

 备案主体应当保证预审系统账号管理员(联系人)与备案申请表中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或联系人信息一致,并妥善保管预审案件提交系统账号,联系人应当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变更联系人后应当及时向新乡保护中心反馈。

第八条 备案主体应积极参加新乡保护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配合做好问卷调查、服务调研、备案主体复核等工作。

第九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新增备案主体名单,每年组织一次备案主体复核和评价工作,并适时对备案主体专利预审申请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

第十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注册管理,完成注册的代理机构根据备案主体的委托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十一条 注册条件: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处于正常状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注册程序:

(一)用户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应登陆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https://cnippc.cn/),按照有关提示完成用户注册;

(二)注册审查。新乡保护中心在系统中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注册通过;如审查不合格,注册不通过,并注明不通过原因。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遵守新乡保护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预审业务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并配合做好备案主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中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新增专利代理机构名单,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并适时对专利预审代理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章 专利预审案件提交

十六 备案主体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也可自行提交。

第十七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业务的,新乡保护中心视为代理机构享有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专利预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新乡保护中心不受理下列专利预审申请: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三)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四)分案申请;

(五)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十九 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视情提交)、说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人承诺书、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果委托有代理机构)、发明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发明专利申请须提供研发证明材料,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研发过程记录、产品图纸、实验数据、工艺设备、实物照片等图文资料;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申请人承诺书、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果委托有代理机构)、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申请人承诺书、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果委托有代理机构)、外观设计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二十 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合同的需提交总委托合同扫描件;

(二)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预审申请,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

(三)专利请求书中须勾选“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选项;

(四)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还应在发明专利请求书还应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和“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选项。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预审案件有两次修改机会,首次修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修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预审员在通知书中明确了答复时限,以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限为准,超期未答复的将视为撤回专利预审申请。

二十二 申请人对新乡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预审意见有疑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陈述的形式与预审员进行沟通,并根据预审员的要求配合提交有关研发证明材料。

二十三  申请人应在收到《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的当天或次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并在申请日的当日或次日完成缴费并将申请号、缴费证明等信息反馈至新乡保护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与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的文本保持一致,否则取消该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第一次、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五章 专利预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本办法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警告、暂停服务或取消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且处于处理程序中的,暂停预审服务,待申诉通过或撤回申请后视情形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较差,形式问题过多,严重违反自检有关要求的;

(二)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涉嫌违反《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且无法提供有力研发证明材料的;

(三)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四)收到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合格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的;

(五)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阶段由于备案主体自身原因造成加快标记取消的;

(六)经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转让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新乡保护中心将发出警告函,警告函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暂停受理预审服务:

(一)已经进行提醒后,仍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二)对于预审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等邀请,无特殊原因不予配合的;

(三)预审合格的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的同时又提交不同类型专利申请的;

(四)专利授权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经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且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经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两年内,因未缴纳年费造成专利权失效的。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已经发出警告函后,仍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

(二)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三)通过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后授权专利存在异常转让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备案主体备案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备案主体复核或提交虚假复核材料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件及以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

(四)备案主体存在故意假冒专利、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且办理专利权登记前,转让专利申请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新乡保护中心将发出警告函,警告函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暂停受理预审服务:

(一)一年内提交两件及以上的专利预审申请涉嫌违反《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且无法提供有力研发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研发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新乡保护中心将进行约谈,约谈整改期间三个月内暂停受理预审服务:已经发出警告函后,仍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半年内暂停受理预审服务:

(一)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

(二)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

(四)严重干扰或拒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五)违反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专利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对新乡保护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代理机构注册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一年内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干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以上处理措施期满后,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整改,并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恢复资格的书面材料,新乡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代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对于新乡保护中心做出的处理决定,相关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正式处理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新乡保护中心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转让、许可、质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对经预审授权的专利进行转化运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新乡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  附 则

四十 本办法由新乡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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