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以高质量申请为导向、以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为手段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机制,加快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的高星级申请主体和代理水平高、信用基础好的高星级代理机构,为专利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坚强保证,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2月19日
附 件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逐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确保专利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和《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新知保〔2024〕 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新乡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信用星级评价适用于在新乡保护中心备案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由高到低区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层级,达不到一星信用星级的暂不纳入信用星级评定。
第三条 获评专利预审五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5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5%以上,综合授权率95%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16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85%以上,授权率85%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20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5%以上,综合授权率95%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5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85%以上,授权率85%以上。
第四条 获评专利预审四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35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0%以上,综合授权率90%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12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80%以上,授权率80%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10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0%以上,综合授权率90%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3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80%以上,授权率80%以上。
第五条 获评专利预审三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20件以上,且整体合格率75%以上,综合授权率85%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8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5%以上,授权率75%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60件以上,且整体合格率75%以上,综合授权率85%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2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5%以上,授权率75%以上。
第六条 获评专利预审二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1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70%以上,综合授权率80%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5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0%以上,授权率75%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达到3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70%以上,综合授权率80%以上;或者提交发明专利预审申请1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0%以上,授权率75%以上。
第七条 获评专利预审一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经新乡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授权专利1件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授权1件以上。
第八条 指标说明。预审合格量为经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合格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快速通道的专利数量,预审合格率为预审合格量与预审申请量的比值。
第九条 支持政策:
(一)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根据需求可申请优先预审服务或加急预审服务。
(二)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在新乡保护中心开展的各类试点、示范、专项服务活动中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申请主体在年度备案主体复核工作中免于复核或简化复核材料。
(四)在新乡保护中心组织的知识产权实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活动中根据培训规模优先保障星级较高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参培名额。
第十条 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违反《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被处理,或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代理行为的,作信用星级降级或取消星级处理。
(一)被处以警告的降低一级信用星级,直至取消信用星级。
(二)被处以暂停专利预审申请资格六个月以上的直接取消星级,资格恢复后重新根据专利预审申请及代理情况评定星级。
(三)被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代理机构注册资格的不再纳入评价范围。
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同时违反上述两项以上的,按照处理较重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乡保护中心每年按照评定条件对信用星级进行一次评价,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乡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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