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预审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修订了《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2024年12月19日
附 件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新乡保护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职能优势,支撑我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乡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属于新乡保护中心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实施预审,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 申请主体备案
第三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申请主体进行备案管理。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方可自行提交或委托在新乡保护中心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主体备案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
(二)申请主体拟申报的专利申请,属于新乡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及专利分类号;
(三)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前三年内不得有专利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用户注册。企事业单位登陆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https://cnippc.cn/),按照有关提示完成用户注册。
(二)注册审查。新乡保护中心在系统中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注册通过;如审查不合格,注册不通过,并注明不通过原因。
(三)备案申请。注册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登陆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按照备案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备案审核。新乡保护中心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合格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主体名单。
第六条 申请主体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足一年的企业提供研发人员名单及社保缴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主体应当保证预审系统账号管理员(联系人)与备案申请表中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人或联系人信息一致,并妥善保管预审案件提交系统账号。
第八条 备案主体应积极参加新乡保护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配合做好问卷调查、服务调研、备案主体复核等工作。
第九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新增备案主体名单,每年组织一次备案主体复核和星级评价工作,并适时对备案主体专利预审申请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
第十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注册管理,完成注册的代理机构根据备案主体的委托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第十一条 注册条件: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处于正常状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注册程序:
(一)用户注册。专利代理机构应登陆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https://cnippc.cn/),按照有关提示完成用户注册。
(二)注册审查。新乡保护中心在系统中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注册通过;如审查不合格,注册不通过,并注明不通过原因。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遵守新乡保护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预审业务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并配合做好备案主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新乡保护中心对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中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新增专利代理机构名单,每年开展一次星级评价,并适时对专利预审代理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章 专利预审案件提交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也可自行提交。
第十七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业务的,新乡保护中心视为代理机构享有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专利预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新乡保护中心不受理下列专利预审申请: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二)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三)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四)分案申请;
(五)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十九条 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视情提交)、说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人承诺书、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果委托有代理机构)、发明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申请人承诺书、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果委托有代理机构)、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申请人承诺书、代理机构承诺书(如果委托有代理机构)、外观设计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合同的需提交总委合同扫描件;
(二)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预审申请,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
(三)专利请求书中须勾选“申请人声明,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选项。
(四)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还应在发明专利请求书还应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和“根据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选项。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预审案件有两次修改机会,首次修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修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预审员在通知书中明确了答复时限,以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限为准,超期未答复的将视为撤回专利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新乡保护中心出具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预审意见有疑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陈述的形式与预审员进行沟通,并根据预审员的要求配合提交有关研发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经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存在涉嫌低质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违反自检有关要求,或者在两次修改时限后仍不满足预审合格条件的,新乡保护中心将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的当天或次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并在申请日的当日或次日完成缴费并将申请号、缴费证明等信息反馈至新乡保护中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与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的文本保持一致,否则取消该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第一次、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 新乡保护中心鼓励申请人通过转让、许可、质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对经预审授权的专利进行转化运用,并支持相关专利申报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专利转化运用情况和获奖情况应及时在新乡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专利预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不予纠正、问题较多或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受到警告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专利预审申请资格或预审申请代理资格六个月到一年。具体情形如下:
(一)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较差,严重违反自检有关要求的;
(二)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涉嫌非正常申请行为,且无法提供有力研发证明材料的;
(三)未按预审申请时限要求进行答复或补正导致预审申请视为撤回的;
(四)同一案件预审合格后又重复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的;
(五)对于预审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等邀请,不予配合的;
(六)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七)未收到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合格通知书的专利申请,无正当理由提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的;
(八)收到新乡保护中心预审合格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的;
(九)获得专利申请号之后未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完成网上缴费,并向新乡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十)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信息、总委托书编号等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十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对专利申请著录项目进行变更或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造成加快标记取消的;
(十二)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造成发明专利加快标记取消的;
(十三)预审合格的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的同时又提交不同类型专利申请的;
(十四)专利授权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
(十五)经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转让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十六)经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两年内,因未缴纳年费造成专利权失效的。
第三十条 对于备案主体或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预审申请提交资格六个月到一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代理机构注册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预审申请量10件以上,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出现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又不主动辙回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备案主体复核或提交虚假复核材料的;
(四)备案主体存在故意假冒专利、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
(七)存在异常转让、倒卖专利申请的;
(八)严重干扰或拒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九)违反专利预审相关规定,对新乡保护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被处以暂停专利预审申请提交资格六个月以上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期满后可向新乡保护中心提交恢复资格的书面材料,新乡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新乡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或者严重质量问题时,可灵活采取现场核实、函询、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暂停申请人和代理机构预审申请提交资格,待调查结束后视情节轻重、整改情况等决定是否恢复,如违规情节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条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组织召开专利代理机构座谈会的通知 2024-12-19
-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印发《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19
-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关于启用新版专利预审程序性文件的通知 2024-12-19
- 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关于修订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19
- 知识产权舆情信息(2024年第3期)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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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信息预警简报(2024年第1季度)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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