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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件号 昭和60(オ)1576
判决日 1990年7月20日
案件简介 一审原告、二审退出的被上诉人以制造批发纤维产品为业。1958年获准本件商标注册,商标是“POPEYE”文字在上,“ポパイ”在下,文字横排,有戴水兵帽穿水兵服脸略向左侧人物及其他要素构成的图案,商标指定使用范围是分类第36类“服装、手巾”等,1969年其从松本善治受让,1979年续展。被上诉人在1984年从二审退出被上诉人处受让本件商标权,进行转移登记。在本件商标二审审理中,受让了二审退出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全部损害赔偿债权。被告商品的乙标章一部分与之相同,但没有“ポパイ”。图案源自美国漫画,在全世界知名。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根据侵害本件商标权的损害赔偿请求,就有关丙商标部分,根据商标法第29条没有理由,关于乙商标部分,在继受债权108万5千日元内有理由,因无法证明将来的概率,其停止请求没有理由。
判决要点 乙标章是具备作为商标的功能而使用类似本件商标,且简单地用英文表示“波拜”漫画的主人公名称,所以,没有从“波拜”漫画独立的作品属性,不能称为作品的复制,被上诉人以此为理由,就乙标章根据本件商标权,以该侵害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作为行使本件商标权,提出本诉请求。但是,如果从前述事实看,本件商标注册申请当时,可以说连载漫画主人公“波拜”就作为具有一贯性格的虚构人物形象广泛获得大众的欢迎在世界知名,“波拜”的人物形象在包含日本在内的全世界扎下了根。其次,漫画主人公“波拜”是想象人物,“POPEYE”或者“波拜”这个词,如果结合考虑也不意味着前述主人公以外任何物这一点, 就应当说“波拜”名称,作为在漫画中描绘的主人公,作为和想起的人物形象不可分整体,为世人所喜爱。
所以,既然乙标章仅由构成它的“POPEYE”文字,说直接联想“波拜”的人物形象,在现在不用说,即使在本件商标注册申请当时也是普通的理解,本件商标也必须说使产生“波拜”漫画主人公人物形象的观念、称呼以外,别无它物。如果根据上述,本件商标应当说完全是无偿利用前述人物形象的知名度,按照维持客观公正竞争秩序是商标法法律目的之一的事实,则被上诉人对销售得到“波拜”漫画作者的许可附着乙标章商品的人,主张侵害本件商标权,作为使客观公正竞争秩序产生混乱,只能说真正滥用权利。
与此不同,原判决中,在排斥上诉人滥用权利的主张方面,存在错误解释适用法令的违法,前述违法明显给判决产生影响。
核心提示 商标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持客观公正的竞争秩序,商标无偿利用漫画人物形象的知名度,使客观公正竞争秩序产生混乱,是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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