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逐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为专利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坚强保证,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市监〔2021〕183号),现印发《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以高质量申请为导向、以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为手段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机制,逐步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高价值专利多、专利申请质量高的知识产权高星级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培育一批代理水平高、信用基础好的高星级代理机构,为新乡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9月22日
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信用星级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逐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确保专利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信用星级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层级,达不到一星信用星级的暂不纳入信用星级评定。
第三条 获评专利预审五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5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5%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16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5%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20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5%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5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5%以上。
第四条 获评专利预审四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35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0%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12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0%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10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80%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3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70%以上。
第五条 获评专利预审三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20件以上,且整体合格率75%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8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不低于65%。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60件以上,且整体合格率75%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2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不低于65%。
第六条 获评专利预审二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1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70%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5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不低于60%。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向保护中心提交并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达到30件以上,且整体预审合格率70%以上;或者提交并受理的发明专利预审申请达到10件以上,且预审合格率不低于60%。
第七条 获评专利预审一星信用星级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近两年内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预审合格3件以上。
(二)代理机构。近两年内代理的专利预审申请预审合格10件以上。
第八条 指标说明。专利预审受理量为经保护中心审核符合进入预审审查阶段的案件数量,预审合格量为经保护中心预审合格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快速通道的专利数量,预审合格率为预审合格量与预审受理量的比值。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专利预审信用星级高的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可享受如下政策支持:
(一)保护中心优先向其提供高价值专利挖掘、布局、申报等辅导服务。
(二)在保护中心组织的知识产权实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活动中优先保障参培名额;
(三)优先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或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申请。
(四)保护中心可提供的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 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违反《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被处理,或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或代理行为的,作信用星级降级或取消星级处理。
(一)被处以警告的降低一级信用星级,直至降为一星信用星级。
(二)被处以暂停专利预审申请资格或预审申请代理服务资格的直接取消星级,资格恢复后重新根据专利预审申请及代理情况评定星级。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作摘星处理。
(四)上一年度申请主体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2件(含)以上的或者代理机构在新乡地区代理的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5件(含)以上的降低一级信用星级。
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同时违反上述两项以上的,按照处理较重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护中心每年按照评定条件对信用星级进行一次调整,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