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二、受理对象:
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裁决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三、受理条件:
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四、申请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见附件);
2、侵权证据等证明材料。
五、法定办理期限:60日(可以延长30日)
六、办理流程:
1、执法人员收到请求人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依法对请求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告知其救济途径,结案归档。
2、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案件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经被请求人申请,可中止案件处理,待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做出后,再恢复处理。
4、在办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按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撤回请求的,按撤销案件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也未提出撤回请求的,依法作出裁决。
5、流程图
七、受理机构:
1、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0373-3041018)
2、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新乡市新飞大道178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内 0373-3050189)
附件: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书